一、 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优惠
1. 退税优惠:软件产品登记后,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2. 减税增收:双软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
3. 政策优惠:享受国家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申报国家、省、市、地区等的双软技术项目,政府给予大笔扶持资金;
4. 上市融资:有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认可;为企业上市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 其他优惠: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套配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 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三、 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及《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软件企业评估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 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函;
7.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