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性条件(其他条件参考子项目规定)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5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
(三)在我局有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完工评价)的企业,不予受理。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项目)验收不及格(或评价不通过)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 产品项目:
“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
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工业设计机构项目
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
信息化认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