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助对象
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我市中小微企业,且为融资租赁承租方。
二、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企业;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发生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后,且为设备融资租赁。其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即2013年1月1日后购进的新设备)。
(三)企业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且正常还款付息的。
三、 资助方式和标准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