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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是我市企事业单位以东莞地址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且该申请是申请人成立以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1件发明专利申请,不包括通过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如企事业单位名称曾发生过变更,以变更前后的名称作为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被认定为同一家企业的专利申请;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被认定为每一家企业均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且仅作为代理了1家企业给予资助;提出专利申请时的专利申请人为本项目认定的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曾通过受让获得过发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后转让的不影响认定。
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资助额度:
(1)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2)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PCT申请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3)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显示所有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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