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莅临东莞市永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扫一扫咨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7号),用好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以战时体制强化高位统筹、高效决策,全力推动经济发展回稳向好、行稳致远。为做好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政策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具体执行内容,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确定。资金重点支持市重点监测企业,可适当放宽至其他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五开放、五集中”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审定资金设立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统筹工作。做好政策宣贯,对申报企业出具意见并报市指挥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作为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牵头单位,负责本部门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开展项目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编报资金预算,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镇街(园区)指挥部及市工信局落实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根据市指挥部要求,下达部门资金;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包括项目资助及项目管理费。如项目属于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资助标准的,原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在部门原预算中安排;提高资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在“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中安排,提高标准部分倍增专项不予配套支持。项目管理费连同资助计划一并报批。
第十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力度,在银行对白名单内企业发放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信贷产品产生损失时,对银行进行风险补偿。扩大白名单范围;增加风险补偿产品类型;合作银行扩大至所有在莞银行机构;提高风险补偿比例,其中:2020年补偿比例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
2%扩大至4%,2021年退坡至3%,自2022年起恢复为2%。
(二)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对2020年内新增投资或者订单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市重点监测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总额1%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助项目
1.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设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融资租赁补贴政策。对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企业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回租业务,按最高不超过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资助75万元。已获得财政其他资助的设备,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四)2020年度技术改造设备奖补项目
对我市工业企业2020年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入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最高10%的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其中对食品饮料行业企业,2020年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入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如企业项目前期已获得10%的补助,可按此标准给予差额扶持。对于投资规模特别大、对产业推动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资助标准可适当上调,由市工信局“一事一议”报市指挥部审定。
(五)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项目
经认定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按照认定产品2019年度及2020年度销售额(设备台数不限)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两年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750万元(其中关键配套基础件最高资助450万元)。
(六)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对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予以资助。项目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按不超过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
对2020年1月1日前在莞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或全年对比上年度同期新增营业收入分别达2000万元和3000万元及以上,且营收增速达20%及以上的,对其新增营收分阶段予以阶梯式扶持。对2020年1月1日(含)后在莞新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或全年营收分别达2000万元和3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其营收分阶段予以阶梯式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八)中小企业增长奖励项目
对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万元。
(九)产业并购重组项目
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资助,或按并购合同价格的0.5%予以资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十)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项目
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最高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补足奖励资金差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2)通过竞争性分配,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金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十一)“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专精特新” 企业在2020年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项目,其设备及技术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项目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十二) 工业企业强内需扩市场项目
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内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强内需扩市场促消费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的场租及会场搭建费用的8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事项
根据市指挥部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不予资助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标准执行,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对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相关规定,除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情况予以放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文件精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安排7.9亿元(无需沉淀资金);其余项目合计安排预算6.48亿元。市工信局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年度具体预算需求。根据各项目实际申报情况,需优化预算配置的,在不超出总额度前提下(不含贷款风险补偿项目部分),由市工信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市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确定;如需调整,由市工信局报市指挥部审核。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指挥部。
(二)项目审核。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征求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
(三)审批拨付。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参照市政府现行资金层级审批制度形成审议意见,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批准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根据镇街(园区)指挥部意见,结合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重点支持市重点监测企业。
(二)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三)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四)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需“一事一议”的事项,由市工信局报市指挥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要落实由镇(街)或园区分担的财政资金,按照市工信局的资助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协助市工信局完成各项目审核审查、跟踪进度、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10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