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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偷税,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即对其展开调查。小编来带大家看看这个案例吧~
经稽查人员检查查实,该公司隐瞒日常销售收入不申报,同时在向其供货商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将钢板废料销售给供货商用于抵减货款,也未进行申报纳税,该公司主要采取上述违法手段进行偷税,自2007年以来,在近十年期间共偷逃税款900余万元。
该公司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行政罚款的处理处罚。
看到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
销售废料直接抵减货款
也需要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
(九)其他收入。
企业销售的废料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货物,销售废料不管是直接取得收入还是抵减货款都应当确认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按规定缴纳
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01:【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逃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小贴士】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发生销售废料的业务,要按规定进行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后果;查实属于偷税行为的,还可能面临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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