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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预算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7 点击:516

各镇(街道、园区)商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1〕96号)的工作安排,为配合做好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现将省级资金的《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21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21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项目投资奖励。对2021年经省认定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财政贡献奖励。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1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02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03
申报材料

(一)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情况表。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申报企业2021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1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至(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七)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至(四)项,第(七)至(八)项。


04
工作要求
请各镇(街道、园区)商务部门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跟进,摸查辖区内相关外资项目情况,认真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于8月20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送至东莞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layerchanwork@163.com。如查无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商务部门亦需按时向我局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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