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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一、支持范围
对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可登陆广东省商务厅网站查看)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结关进口时间以海关放行通知书上列明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金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银行开户证明。
(四)《进口贴息事项项目表》(附件2)。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必须胶装成册,页码清晰,未按要求整理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
五、审批部门
市商务局为该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部门。
(一)申报时间和注意事项
1、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尽快通知辖区内企业申报。各企业请于2021年8月6日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进口产品的提交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地址: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4楼),申请进口技术的提交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地址:南城街道莞太路33号3楼)。逾期不予受理。
2、请提醒企业在系统平台上进行申报,填报提交后下载申报资料封面以及附件1、2表格,打印纸质版,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系统平台操作流程见附件3。
(二)资金审核。由市商务局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招投标、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后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报市财政局纳入我市项目库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资金拨付。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经公示、审批后,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四)其他要求。请各企业积极报名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并在进博会期间与境外展商开展洽谈、签订意向采购合同等工作。
请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七、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我局将定期对促进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各企业务必于市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向我局(市机电办)报送当次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到帐)、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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