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对我市专利相关资助政策予以调整。调整情况如下:(一)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因此,取消对2020年1月至12月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内外)的申请阶段资助项目。(二)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包括中央、省、市、镇街园区等)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6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进行资助,具体资助情况如下:(一)鼓励高价值专利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50元。(二)获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5000元;获美国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获日本、其他境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澳门、台湾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获香港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300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不予资助。对上述(一)(二)项的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2.对事业单位和被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三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对其他企业同一年度三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欠缴路桥年票费企业暂缓拨付资金,待路桥年票费缴清后再行拨付资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