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
关于继续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组织2023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的通知》(便函〔2022〕283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3 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2〕2066号)等文件要求,现继续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符合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要求的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产品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装备产品“售价”将按照销售合同、发票(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 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台。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附件4)要求的装备产品,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 700 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台(批)。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必须符合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必须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核心技术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同一单位申报入库储备项目数量不限,原则上省级财政每年仅安排支持同一申报单位一个项目)。
(六)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不存在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网https://credit.gd.gov.cn查询结果为准),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以及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均不予以支持。
(四)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五)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装备产品为出口产品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应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发票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如有多张发票,须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银行凭证为汇票的,须提供有效的背书记录(汇票到期的,应提供银行到账凭证或汇票转出的背书记录)。
(六)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正文、专利附图等,以及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
(七)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报告内容须体现用户的实际使用评价(如设备精度是否合格、设备运行是否稳定等)。
(九)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2021年度或之后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或“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报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等)。
(十)2021年度或之后出具的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对应的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等)。
(十一)装备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十二)装备产品需填报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清单(附件2-1)和进口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明细表(附件2-2),并提供进口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四)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十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含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
(十六)申报产品的推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产品实现的其他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凭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设备全貌和铭牌)等。
(十七)与申报产品有关联性的其他专利证书复印件(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专利、著作内容与申报产品的关联性说明。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一)“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企业可根据要求自愿申请入库,项目入库不等同于承诺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三)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后续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发现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申报表格须经项目单位所在镇街工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无审查意见和公章,视为不同意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