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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6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补充通知》(东市监知促〔2021〕16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2021年度东莞市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资助对象
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获得国内、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截至申请本项目资助,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
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注意:专利权(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专利,按第一专利权人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条件
1.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受理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境外发明专利。
国内外发明专利已经授权且符合上述资助范围(授权日期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但未能在本次受理期限内拿到专利证书的,如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授权证明,并出具本人或企业有效签章的说明,可以在本批次受理。
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
二、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及审核时间 (一)国内发明专利:直接登录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填报(详见申报指南)。 系统填报时间:2021年7月20日至9月10日17:00 (二)境外发明专利及境内符合受理范围但系统显示不存在的专利:先申请建档和查验材料,再登录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填报(详见申报指南)。时间如下: 建档和查验材料:2021年7月20日至8月15日17:00 系统填报:202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17:00 注意:两个时间段之间有间隔。 (三)系统审核时间 2021年7月20日至9月30日17:30 注意:在申报界面中,市属单位的“所属镇街”请务必选择“市属”,如选择“市卫生局”“东莞理工学院”等部门,镇街和我局均无法审核。 如审核时间即将届满,但尚未审核或退回修改后再提交的,请务必致电所属镇街,提醒工作人员审核。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因此,取消受理2021年1月至6月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内外)的申请阶段项目。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资助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企业,保留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待其缴清年费欠费后再行资助。 (三)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建档、查验材料、系统填报等时间截止后将不再接受相关的业务请求,请各申请人把握时间进度,尽早办理相关业务。系统填报时间截止后,对退回修改的资助申请,仅接受一次重新提交,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项目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应随时关注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务必及时完成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确认提交。如申请人未及时在系统填报期限内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五)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六)本次专利申请资助审核由各市场监管分局审核,请各分局审核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并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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